武汉大学信息中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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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中心关于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实施细则
(2017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中心的重大决策行为,加强民主管理,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共武汉大学委员会关于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信息中心领导班子负责信息中心“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组织与实施,共同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制订与执行,中心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凡涉及信息中心的“三重一大”事项,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信息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四条“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守党内及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信息中心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二)坚持民主决策。正确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充分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三)坚持科学决策。以党的理论为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强化决策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四)坚持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
(一)中心贯彻落实上级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学校各项决定、决议的措施;
(二)中心的工作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措施、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中心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订与修订;
(四)中心年度财务预算的制订、调整以及资金安排使用,重大的资产的处置;
(五)中心岗位设置、内设机构、部门职能及人员编制的新增、变更及调整;
(六)中心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文化建设的制度、规定和计划;
(七)中心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纪检监察和党组织自身建设等党建工作;
(八)中心招聘减员、绩效考核、职工奖惩、年终分配、薪酬福利待遇、职称职级晋升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九)中心向上级及相关部门请示、报告、沟通的重大事项;
(十)中心重大违纪、责任事故、突发事件、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通报、处理和预案;
(十一)中心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中心领导班子成员的分管工作安排及重要调整,重要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的构成等事项;
(二)中心内设机构正副职的选拔与任免,内设机构内部管理的重大变革,校内外机构任职人选的推荐;
(三)中心人员招聘或引进的岗位设置,招聘方案及录用名单的研究与确定;
(四)中心七级及以下事业职员的评聘,五、六级事业职员的评议、推荐;
(五)中心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及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推荐,工勤人员初、中级职级晋升、工人技师聘任及高级技师推荐;
(六)中心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委员等人选推荐;
(七)其它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人事问题。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中央或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和学校自筹资金安排的用于信息化建设等方面项目的立项、招标、采购、变更、验收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节点或进展;
(二)校际间以资源互换或其他方式进行的重要合作项目,包括学校与银行、学校与电信运营商等合作项目;
(三)未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的建设项目安排(100万以上的项目需报信息化专家委员会或分管校领导研究);
(四)1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招标文档、合同文本、验收报告等重要项目文件;
(五)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3万元及以上的物资或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或信息系统的立项、升级或改造,资金调度及使用等事项;
(二)行政资金使用每笔单项开支2万元以上的;
(三)未列入预算的资金款项的支出(100万以上的资金款项支出需报信息化专家委员会或分管校领导研究);
(四)其他需要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及程序
第九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须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确定决策的方式。决策方式有:信息中心领导班子会议、信息中心办公会和信息中心支委会。
第十条 信息中心领导班子会议和信息中心办公会由中心主任主持或委托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持。领导班子会议由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参加,中心办公会由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机构主任以上干部参加,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支委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全体支委委员参加,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中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心党的思想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党务工作。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与内设机构主任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专家评估、咨询论证、考察了解及沟通酝酿,领导班子之间须及时进行充分沟通和磋商,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公开征求意见。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三条 除遇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决策必须在事前以正式会议形式形成集体决议,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事后通报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如遇到少数紧急情况,决策人个人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通报并按程序追认。
第十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须一事一议,会前由内设机构主任与分管领导协商确定需要研究决策的议题,并根据所要决策事项的内容,准备会议材料,如有需要材料须提前分发给会议成员。
第十五条 信息中心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与会则会议有效。会上由分管领导、内设机构主任或项目负责人进行汇报,应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与会人员进行提问并充分讨论。在决策重大事项或争议较大事项时可进行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如过半数则决议通过。会议记录人员须详细记录发言要点、结论并由综合办公室妥善保管,会后撰写会议纪要并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字,会议纪要在中心内设机构副主任及以上干部范围内公开。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决策通过的各类文本原则上不得有决议以外的其他修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负责执行决策的内设机构或个人应当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四章 决策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中心领导班子要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的执行和决策后的实施效果等环节进行监督。向上级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将“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内容。领导班子成员应相互监督,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应及时发现并予以纠正。按规定应当公开的,须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凡决策事项直接涉及或影响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应主动回避。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十九条 违反“三重一大”决策规则、程序和纪律要求,给学校及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参与决策的人员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学校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未向决策会议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三)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四)因极为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五)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报批制度,拒不执行班子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六)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七)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涉密材料的,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八)其他违反本制度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信息中心领导班子负责解释。凡此前制订的中心规章制度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如学校相关规定发生变化,以学校最新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信息中心2017年12月26日办公会研究通过之日起执行。
武汉大学信息中心
2017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