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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05 点击量:

武汉大学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互联网络域名管理,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学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满足申请条件、并按本办法进行注册的域名为学校互联网络域名。

  第三条 原则上,学校各单位设立互联网站,应使用学校互联网络域名。除以下情况外,各单位不得申请非学校互联网络域名或者解析到非校园网所属IP地址:

   (一)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使用非学校互联网络域名或ip地址;

(二)因国际交流合作,需要使用非学校互联网络域名或ip地址。

以下本文所指“域名”, 如无特殊说明均特指学校互联网络域名。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四条  学校一级域名由信息中心向有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办理申请、注册手续。

   第五条 学校校园网一级域名之下的域名,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校党委宣传部审核通过后,向信息中心注册登记。

   第六条  以下单位或组织可以因以下用途申请注册使用学校互联网络二级及以下域名:

   (一)学校二级单位,部省级及以上科研机构、教学基地,以学校名义参加的国际合作科研机构,学校批准设立的研究院、委员会、部、室、所、中心等组织,设立单位网站。

   (二)有关部门经批准建设的学校主要信息系统。

   (三)经学校批准开展的重要活动(会议),其主办方设立活动(会议)专门网站。

   第七条  学校校园网域名的解析由信息中心负责技术实现。    信息中心依法设立域名服务器,未经信息中心授权,校内其他任何单位不得设立域名服务器。

   第八条  信息中心有义务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开展网站检查工作,必要时按要求暂停或中止相关的解析服务。

   第九条  学校不对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其他资质文件用于非学校互联网络域名的登记和注册。

                       第三章 域名注册

   第十条  域名服务遵循“先注册先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  为维护学校利益和公众利益,信息中心可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预留部分域名。

   第十二条  有关组织机构、实验室或课题组、信息系统主管部门、重要活动(会议)主办者,出于科研或宣传需要架设网站并开通端口的,可以申请注册域名。原则上每个备案的网站,只能申请注册一个域名。学校域名不接受个人申请注册。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域名名称应使用组织机构名称、信息系统业务名称、活动(会议)主题的英文、英文缩写、汉语拼音或汉语拼音缩写。

   第十四条 域名注册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

域名注册信息,经所属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并通过党委宣传部审批。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单位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使用单位。

   第十五条  域名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因注册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信息中心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第四章 域名注销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域名使用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信息中心申请注销所注册域名:

   (一)域名对应的网站或信息系统不再设立;

   (二)因活动(会议)注册使用域名,活动(会议)已经结

束;

   (三)域名使用单位不再使用所注册域名。

   第十八条  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信息中心应当予以注销,并视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使用单位:

   (一)域名使用单位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使用单位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不完整的;

   (三)域名对应的网站未按学校规定履行备案或年度审核手续的;

   (四)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

裁判,应当注销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