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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新建修缮房屋工程中计算机网络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28 点击量:

武汉大学新建修缮房屋工程中计算机网络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新建修缮房屋工程中计算机网络建设管理工作,提高校园网络服务质量,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网络工程与校园网的兼容性和后期管理、维护的及时性,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网络”,是指校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包含在基建工程或修缮工程(统称“基建修缮工程”)内实施建设的需与校园计算机网络联通的楼宇内部计算机网络,包括有线网络和无线网络。

   基建修缮工程中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的设计、实施和验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三条  基建修缮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基建修缮工程中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实施和验收管理工作。其中,工程主管部门是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基建修缮工程承担项目管理责任的后勤保障部或其他相关部门。

   信息中心负责审核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在项目实施中提供技术支持,参与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验收。

   信息中心对计算机网络项目的建设、验收和质保期结束后的运行服务情况进行管理,以及对相关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总体要求及技术规范

   第四条  计算机网络建设应为“交钥匙工程”。

   在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和预算时,应充分考虑有线和无线网络的综合布线工程主材、辅材、网络机柜、网络交换机、双绞线跳线、网络机柜供电、通讯线路以及设备间与室外通信管道对接等需求。

   土建及楼宇内计算机网络安装部分由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中,楼宇内计算机网络管道应互通,且应与楼宇附近的校园计算机网络管道贯通(具体弱电手井汇接点由信息中心指定).从校园计算机网络主干连接至基建修缮工程楼宇设备间的计算机网络光缆由信息中心组织敷设。

第五条  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设计方、承建方应均具有电信、通信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四级(或以上)资质或建筑智能化三级(或以上)资质,由工程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选定。

第六条  学生宿舍区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应遵循以下技术规范:

   (一)新建及改建的学生宿舍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含综合布线和设备集成),由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公司制定合理、可行的技术方案,并由工程主管部门书面提交信息中心审核。

   (二)每房间网络信息点插座数量按n+2设计,其中n为床位数,预留无线网AP信息点和运营商信息点,设计方案应充分考虑宿舍门禁、电控、水控、智能门锁及楼栋值班室电话(建议采用超五类网线敷设)等应用的布线及信息点位置。

(三)除互联网以外的其他应用网络,在设计和施工时不得影响和干扰现有的学生宿舍无线及有线网。门锁系统采取无线网方式进行布网时,应采用稳定的联接方式,门锁无线控制器本身应采用有线联接到网络设备机房,需用无线中继的,中继数不应大于一级。

   (四)有线信息点布线材料应使用超五类标准以上的非屏蔽双绞线,线材、模块及配线架等均应使用市场上主流知名品牌产品:校园无线信息点须遵循六类布线标准。

   (五)根据楼体大小合理设置计算机网络设备间。楼栋所有网线尽可能汇聚到同一个设备间,视实际情况(如网线超长等原因)可设多个设备间。设备间之间一般用六类网线(按n+1冗余设计)或光纤连接(光缆芯数应按n*3标准设计)。线路考虑整体防鼠

   (六)有线信息点至设备间的双绞线链路长度不得大于90米,配线架至交换机的柜内跳接应采用合格的超五类或六类标准的成品跳线,跳线两端采用P型标签标示。

   (七)设备间的线缆桥架一律采用1-1.2mn厚度的热镀锌板桥架。桥架宽由汇聚的线缆数确定,所有配线架、跳线及房间内的信息点面板上均需标识相对应的房间号,便于后期维护。

   (八)交换机应选用可管理交换机,接入端口不低干24口,速率不低于100M,上联速率不低于1000M.交换机安装采取间隔1U安装方式,根据交换机和配线架的数量合理配备机柜。机柜应采用市场上主流知名品牌、前后门通风网孔型式的42U标准机柜,每个机柜需配备1-2个防雷的电源插排PDU,每个PDU不少于6个插座。采用专用空开(10A)、电源专线和2个专用电源插座给网络设备间供电,严禁使用一般接线板。

   (九)室内信息插座安装应避开家具及其他固有随房设施的遮挡,以学生书桌上方的适当位置为宜,便于使用及维修。无线网信息点部署在进门左(右)侧,距离屋顶约0. 2m。

   (十)无线网信息点集中安装在同一机柜的不同配线架上,做好有线和无线区分标记,便于后期维护管理。预留的运营商信息点集中安装在同一机柜的不同配线架上,并做好与校园网信息点的区分标识。

   (十一)预留校园计算机网络光缆进入楼栋各设备间的通道,并与楼宇附近的校园计算机网络管道互通(具体汇接点由信息中心指定)。其中,新建楼栋应预留2孔以上的Ø110管道,老楼栋改造应预留1孔以上的Ø110管道。上述管道由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在基建修缮工程中实施。

   (十二)如果是建筑群,需同步建设地下光缆管道网并保障楼群之间的互通,该光缆管道网应同校园网主干光缆管道网互通。上述管道由工程主管部门组级在基建修缮工程中实施。建筑群地下光缆管道需使用Ø110的硬PVC管道。

   (十三)有线计算机网络交换机需支持QinQ或802. 1X;无线计算机网络交换机需支持POE供电,无线网需采用AC+瘦AP架构。具体技术问题由工程主管部门与信息中心沟通交流。

   (十四)根据楼栋布设的信息点总个数,接入交换机数量按每台接入交换机预留3个端口备用计算。根据楼栋接入交换机数量,楼栋汇聚交换机为全千兆、有2个以上光口的交换机,其数量按每台汇聚交换机预留2个端口备用计算, 布线主材及网络设备需提供原厂授权证书和产品出厂检验资料。

第七条  教学楼区、办公楼区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应遵循以下技术规范:

   (一)新建、改建及扩建教学楼、办公楼的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含综合布线和设备集成)方案,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公司进行设计(同第五条)。在此期间,工程主管部门应协调房屋使用单位与设计单位充分沟通,了解使用单位需求,制定合理、可行的技术方案,并由工程主管部门书面提交信息中心审核。

   (二)布线材料使用超五类或六类标准以上的非屏蔽双绞线(特殊环境可使用屏蔽双绞线),线材、模块及配线架等均应使用市场上主流知名品牌产品。无线网布线按楼房全覆盖的要求设计信息点。

   (三)网络设备选型应选用市场上主流知名品牌,交换机技术参数根据信息中心的要求配置。布线主材及网络设备需提供原厂授权证书和产品出厂检验资料。

   (四)设备间设置参照第六条第四、五款,设备间桥架及标识标记要求参照第六条第七款,光缆通道预置参照第六条第十、十一款。

                       第四章 项目招标与实施

   第八条  在确定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招标技术文件之前,工程主管部门应向信息中心提供相关用户需求和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技术方案:信息中心对技术方案予以审核并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技术方案经工程主管部门和信息中心双方盖章确认后,送信息中心备案。

   第九条  网络建设项目实施前,工程主管部门协调施工单位将工程材料(线材、模块、面板等)样品送信息中心检测,以保证工程材料品质;实施过程中,信息中心对相关技术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包括设计方案,交换机配置信息等);工程完工后,施工方应对所有信息点进行逐点自测,制成测试报告,经工程主管部门确认后,作为验收文件的一部分。

   第十条  网络建设项目质保期应不少于三年,网络交换机原厂质保期应不少于三年。质保期均从通过网络项目验收或基建修缮工程验收之日起计。质保期内由承建方负责故障维修。

不低于上述售后服务条件的相关条款应在基建修缮工程(或其网络建设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落实。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作为基建修缮工程的一部分,按照基建修缮工程的专项工程进行验收,基建修缮工程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时,信息中心负责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的专项验收。

   第十二条  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验收前,工程主管部门须向信息中心提供以下工程技术文档:

   (一)工程相关资料

   项目需求和主要任务、招标文件副本、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副本(含所涉及布线主材及网络设备的原厂授权证书、产品出厂检验资料副本)、中标通知书副本、计算机网络项目建设合同(或涵盖本计算机网络项目建设任务的基建修缮工程合同)副本。

   (二)工程实施情况

   项目设计方案、项目施工方案、项目网络拓扑图、项目实施日志、综合布线系统平面布置图、配线架端口信息、设备配置信息、项目变更说明。

   (三)工程所用产品和设备

   主要产品介绍、产品检测报告或产品合格证明、项目收货单、用户操作和维护手册。

   (四)工程验收信息

   工程验收申请、自检测试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工程相关实物实景照片。

   第十三条  未按第十二条要求提供工程技术文档的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信息中心将不予验收。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未通过验收的,该楼宇内部计算机网络不能与校园计算机网络联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的设计、实施、验收等,国家、湖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的设计、实施和验收等环节未按本办法规范管理,或在房屋修缮过程中擅自损坏网络基础设施,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信息中心负责解释。